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档案馆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次数:660


202011月修订,经20211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沪经贸大办﹝202122号)


第一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统筹管理全校档案信息资源及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坚持以国家档案工作法规政策为依据,依法治档。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切实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

第三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部分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名,由档案馆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校档案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协调各部门、单位落实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四同步工作,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整体发展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四)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规划,审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六)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全会每两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例会,讨论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宜。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中重要的日常性问题。委员会副主任也可在主任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确立及变更需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外,其他委员均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八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设在档案馆,负责档案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1117日发布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章程(201711月修订稿)》(沪经贸大办〔2017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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