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预算经费报销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各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报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除对外承接科研项目经费(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外的所有经费报销。
第二条 以上所有经费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经费负责人对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对经济业务活动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学校各类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报销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学校各类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背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预算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用于财务报销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伪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税号(12310000425006504M)、日期、经济内容、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等信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凡发票抬头名称或税号错误或者空缺的,一律不得用于报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应加盖出具部门的发票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应印有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章。
经办人获取或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均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发票要素完整,内容清晰可辨,左上角二维码区域不能签字涂改。经费负责人和报销经办人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每张电子发票仅限报销一次,严禁多次打印重复报销。
第六条 使用外币结算购买物资、会议注册等,若有条件提供水单的,报销时应提供水单作为报销附件,并以水单记载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进行报销;若不能提供水单的,报销时应提供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中国银行汇率表作为报销附件,并以汇率表上的即期汇率(人民币中间价)将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进行报销。
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原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并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报销凭证。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涉及到公务卡支付目录中的经济业务,教职员工应该通过公务卡办理结算或在财务处办理银行转账。公务卡支付范围详见《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办理银行转账时需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以及款项用途。
第九条 发票使用期限:当年的发票最晚可延至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报销。逾期不得用于报销。
第十条 经费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如需授权,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授权书,说明授权项目、被授权人及授权期限。
第三章 预算经费报销细则
第十一条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文具纸张、账册、行政管理用报刊杂志等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办公用品需附销售方开具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一次购置多个同种类办公用品的,需提供领用人签收单;凡购置的办公用品需提供固定场所安置的,需提供经该办公用安置地点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印刷费:包括因业务需要用的资料、书刊、讲义印刷费、声像资料费、考试试卷费等的印刷费。印刷费开支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开具的复印清单、装订清单。印刷费开支5000元及以上的,报销时须附有效书面合同或协议。连号发票视为单张发票。
第十二条 电话费:只有部门或学院因业务需要且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可以报销办公电话费和宽带费。个人手机话费、家庭宽带费、定额话费充值票不得用于财政拨款收入经费和教育收费返还经费的报销。
第十三条 邮寄费:包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快递费。报销邮寄费需提供开票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市内差旅费:包括上海市内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1、单次市内交通费报销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同一辆出租车的车票不予报销。交通卡定额充值发票不得用于财政拨款收入经费和教育收费返还经费的报销。
2、单张金额超过200元的大额出租车票需附差旅事由、起始地或目的地等情况说明。
3、租车费,5000元以下的需提供车辆租赁公司提供的明细(包括用车日期、车型、目的地等)以及由学院/部门盖章的用车情况说明(包括用车人数、用途等);超过5000(含)的必须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费:国内差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外埠出差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及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国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回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签证、护照等支出。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管理。具体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与工作相关的电脑等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的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维修(护)费报销时需提供由提供维修服务的销售方开具的维修明细清单,及被维修资产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
第十八条 会议费: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和各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各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会议和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具体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
1、参加培训
外出参加培训,培训费报销需附培训通知,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须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培训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须在培训通知函中体现,保证发票开具单位公章与培训通知函一致,如培训费开票单位与培训通知中指定的单位不一致,应提供会议承办方加盖公章的证明。
2、承办培训
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招待费
1、国内公务接待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管理。具体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
2、外事接待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2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管理。具体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接待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支付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如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外籍人员参照教务处发放文件标准。
校内人员工资收入一律执行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校外人员经费需预先由人事处核定后下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凡购置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一次批量采购图书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发票连号视同一次采购),应先到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学校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然后凭资产管理部门制作的固定资产卡片一并办理报销手续。采购物资属于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所列物品的,不得自行采购,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暂借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暂借款,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十四条 因公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转账借款的,须在网上预约报销系统中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目编号、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等后由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名;并附合同、协议等相关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借款项的借款人应为该项借款的责任人,应对该项借款的归还或核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借款时间一般超过三个月。业务办理完毕,借款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核销的借款,借款人或经费审批人应写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核销、经多次催促仍未办理核销手续者,财务处可以用借款人的校内津贴分月抵冲借款额,直至全部抵冲完毕。教职工离校时须结清全部暂借款,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零基预算的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教育收费返还收入)一律不得跨年底借款。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销工作,定期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查明未核销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销账。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应收款项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挪作它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财务处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对于存在疑问的报销事销,可要求报销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合同、清单、签到表、签收表等相关支撑性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沪经贸大办〔2017〕30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国家或上海市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财务处及时修订相关财务报销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