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委组[2017]发字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严格按照《准则》《通知》规定报备。严格执行报备程序,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体现。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经党政联席会议(机关职能部门部(处)务会)研究提出意见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在报备同意前,领导班子成员按原分工继续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建制的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
第三条 报备范围。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应于调整前向学校党委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因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等原因需临时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于调整后向学校党委报备。
第四条 报备程序。备案报告报学校党委,由党委组织部代为履行审核程序。
(一)事前报备的,在党政联席会议(机关职能部门部(处)务会)研究提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意见后,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报备程序。党委组织部一般于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急需调整成员分工的,可先由领导班子成员暂时代管相关工作,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二)事后报备的,一般应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五条 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及其他材料,报告中应说明分工调整情况、调整理由等。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一般由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备,其中机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由机关职能部门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六条 纪律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好落实。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