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处级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四条 处级干部因公出访一般分为部门或单位实质性行政公务出访、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团出访、个人学术及教学任务出访及其他类型因公出访,因公出访须经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因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须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五条 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一般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因私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行政公务类型因公出国(境)超过一次的(符合厅字〔2016〕17号文规定的除外);
(三)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六条 处级干部非组织选派,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其职务按照处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处级干部在出国(境)前,应事先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出国(境)期间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 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处级干部计划出国(境)的,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事处报告下一年度出访计划,所申报的计划应得到干部所属部门或单位党政班子的同意与批准,由外事处汇总全校处级干部年度出访计划,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处级干部须适时通过所在单位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一般不得安排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临时性出访。如确有必要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报批。
处级干部随同校领导或跨单位跨部门的交流出访,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申请因公出国(境)一般应提前45个工作日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一)处级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学校审批通过的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提交申请,按照因公出访申报要求的程序申报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外事处审核出访任务或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四)出访任务或项目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五)分管(或协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六)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七)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八)申请经批准后,由外事处通知干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外事处出具的任务批件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外事处每年年底应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处级干部年度因公出国(境)及归国情况报告。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处级干部凭同意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本人向党委组织部申领(下载)并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送交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部处)签署意见;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部处)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提交申请;
(二)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批意见;
(三)处级干部本人的业务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五)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六)申请获得批准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备案,并通知干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不得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按照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包括: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
(一)因公出国(境)的处级干部须在回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至外事处;
(二)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寒、暑假等节假日不予顺延)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经自助通道出入境的处级干部以及持卡式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出入境的处级干部,同时将自助智能终端或手机终端查询获得的出入境记录等能体现出入境具体日期的证明材料交至党委组织部;
首次或再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日内(寒、暑假等节假日不予顺延)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
新提任的处级干部,任职前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任职文件发布后7日内(寒、暑假等节假日不予顺延)将所持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回国(境)后,确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将出国(境)证件交至指定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外事处收到出国(境)证件后,应出具收据。
出国(境)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因公证件按照上海市外办的有关要求和外事处的具体规定处置,因私证件应退还给本人。
证件保管部门应对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交至指定部门集中保管的处级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违规办理、持有或瞒报出国(境)证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四)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因公出访内容、路线、日期及行程安排的;擅自进出未经审批的国家(地区)或超过获批的出国(境)时限的;
(六)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七)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八)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九)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处级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2日印发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委〔2017〕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