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于《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作者:高阳 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
【作者简介】
高阳,法学博士,法理学在站博士后,讲师,硕士生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数据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在企业数据确权方面做出了创造性的工作。在诸多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质量学术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目录索引。受聘为“长宁区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特邀专家、上海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组特邀专家。荣获2022年度校级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成果介绍】
摘要: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有害信息;注意义务;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