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发〔2016〕109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修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学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
报建修缮项目是指符合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建成、使用的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学校修缮项目投资总额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中,通过市级财政统筹投入的学校修缮项目,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照《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学校修缮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依规实施”的原则,并统筹兼顾建筑节能、消防、技防、防雷、水电煤扩容等需求,提高修缮项目综合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职责
学校是修缮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及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修缮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学校修缮项目管理制度。学校定期对学校房屋、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学校修缮工作机制。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建立修缮项目库。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修缮项目。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审计处:负责修缮项目审计工作。
财务处:负责修缮项目资金安排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建立
学校后勤综合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对学校房屋、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学校修缮工作机制,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修缮项目进行管理,拟定学校修缮项目库,库内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入库申报
学校根据本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学校房屋设施使用现状、教育教学安排等情况,科学制订修缮项目年度计划,并根据市教委要求填报项目入库申请表。其中,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修缮项目可优先入库。原则上,对同一年度、同一校区同幢建筑物实施的修缮项目不得进行拆分。
第九条入库项目调整
学校修缮项目库内一般维持3年内拟实施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未实施的入库项目可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计划项目。学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增补入库的修缮项目,及时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年度项目管理
第十条年度项目申报
学校根据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的原则,结合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自筹经费情况,从入库项目名单中遴选确定年度修缮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单位,开展年度修缮项目的意见征询、方案设计、项目投资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决策程序
入库项目和年度项目的申报、调整、备案等工作,学校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向市教委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年度项目安排调整
经审核确认的修缮项目,是学校安排部门预算和自筹经费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学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调整项目内容和投资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报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前期手续办理
修缮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当按照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修缮项目,学校根据市教委修缮项目批复,向项目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修缮项目报建手续,并依法开展修缮项目招投标、承发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合同信息报送等工作,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
在修缮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五方质量安全责任和保证工程质量和标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标准,特别要注重环保要求。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消除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规范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
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修缮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拆解、滞留、挪作他用。并通过组织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举措,避免超投资现象。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修缮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竣工管理
在修缮项目完工后,按照国家、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使用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做好档案资料归档、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审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
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修缮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纠正,在修缮项目竣工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保障修缮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有序。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修缮项目,按照先实施后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