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服务宣传手册

文章来源:后勤综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18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统一、成熟定型,便利本市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就医,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1. 保障对象:

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未参加本市及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院校中的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1. 关于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全日制大学生由各院校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各院校代为收取个人参保费用。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23年为每人每年245元。

  1. 关于社会保障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办理:

高等院校大学生社会保障卡办理一般由学校根据本校情况选择合理的办理方式,学校与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共同做好制发和申领组织工作。学生也可以选择个人线下办理或个人线上办理,选择个人办理的,线下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线上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申领。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无需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同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经开通后方能使用。

 对已领过本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但未领取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大学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已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就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1. 关于保障待遇

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次年111231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大学生在已定点联网的院校内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300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三)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

  1. 关于就医管理和结算管理

大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如电子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

 (一)大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二)大学生未携带医保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四)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在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1. 学校门诊部服务时间

校门诊部地址:乐群楼东面一楼

校内普通门诊:周一至周五800-1630

急诊:周一至周四1630-20:30;周日:14:00-19:00

学校门诊室电话:67703109;学生医保咨询电话:677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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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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