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依据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后〔2013〕1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学校设立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以确保学校学生食堂的平稳运行,加强对平抑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目的
学校平抑基金专项用于在成本快速、大幅上涨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确保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减轻学生基本生活压力。
第三条 设立标准
学校每年按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平抑基金。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后勤综合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学生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平抑基金用以对直接为我校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餐厅)进行临时性成本补贴以及对学生个人的物价补贴。其中,享受补贴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和学校的统一监管和指导,认真执行与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相同的伙食价格政策。
第六条 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学校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