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进一步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用及管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主要责任人,校外导师配合校内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校外导师聘任要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提倡从专业实践基地聘任校外导师,原则上校外导师应同时是其学生的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二章校外导师职责
第五条 为研究生创造实践教学、参观考察和项目研究的条件。
第六条 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论文与就业指导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关心研究生在实践教学和项目研究过程中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发展。
第八条 协助校内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并可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工作。
第三章校外导师资格
第九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十条 充分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等,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生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校外导师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聘任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的聘请可以由学院推荐或邀请,也可以由校外专家本人申请,可以由学院审核通过,形成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校外导师聘任程序如下:
1. 申请者如实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聘任学院。
2. 聘任学院对申请者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3. 聘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批准。
4. 聘任学院于每年3月和9月将聘任人选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5. 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七条 新聘校外导师聘期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学院可根据考核情况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校外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学院提出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具体程序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