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培养中落实“2011计划”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科研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次数:200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关于在研究生培养中落实“2011计划”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学校《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意见》,依据教育部、财政部“2011计划”等文件精神,全面支持学校牵头或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以“2011计划”为平台,加强与协同创新合作高校之间的交流,加强校际联系与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协同创新合作高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  优先推荐本校优秀毕业生到协同创新合作高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现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鼓励协同创新合作高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实现相互交叉与融合。
    第三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点突出创新能力的考核,在命题、面试等各环节中不断增加与协同创新相关的内容,并给予中心及其研究生导师更多的自主权。
    第四条  以“2011计划”为平台,增加并单列招生计划,加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开展“订单式”招生培养,提高招生质量,培养国家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聘请协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协助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建立双师型的导师团队。对来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学校硕士生指导教师标准的专家,可聘为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实行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和新途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协同创新中心优质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与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团队,在我校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等学科中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探索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与协同企业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我校专业学位在教学体系、培养机制、师资队伍、培养特色等方面的改革,提高我校专业硕士的培养水平。
    第八条  加强与协同单位的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实现与协同高校和单位的深度融合。定期聘请协同单位的专家学者,或组织授课团队,定期到我校为研究生讲授专题研究方面的课程或做专题报告。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将协同企业列为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实习基地,定期选派优秀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实习和创新实践。
    条  加强与协同高校之间的学术资源共享。深化和推动与协同创新合作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试行根据学生互选情况实行校际结算制度。
    加强协同高校之间学生的学术交流。在实施研究生暑期学校、学术论坛、学术文化节等活动中,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生给予重点支持,邀请协同高校一同参加我校举办的上述活动。
      充分发挥各协同单位的比较优势,实行学科交叉与优势互补。探索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与法学、外语之间的专业交叉,开发相应系列课程。各协同高校在本校优势学科中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并通过网上远程教学模式,实行跨校选修。
    第十一条 以“2011计划”为助力,提高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规模、水平和绩效。借助“2011计划”的实施,与国外高校开展高水平、具备一定规模的联合培养;进一步提高教师海外访学的比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英文授课的比例,鼓励研究生教学中使用英文原版教材或英文授课辅助材料;进一步扩大学位留学生的招生规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的复合优势,制定商科创新人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培养过程中的分流淘汰机制,探索并提高商科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养的研究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或者多方)共享。在联合培养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科研论文及研究成果等由各方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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