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监考规定(沪经贸大办〔2017〕129号)

文章来源:科研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0 浏览次数:99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监考规定

沪经贸大办〔2017129


 一、佩戴《监考证》上岗。

 二、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和考场清理(清退考场内所有学生以及桌面和桌内的所有物品)。

 三、清场完毕后,允许学生入场,并间隔按直线就坐。座位整好前,不得开始考试。

 四、在开考前提醒学生对照本人所学课程的选课序号、教师姓名和学号,避免走错教室和考错场次。

 五、不准学生携带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眼镜盒、通讯工具、书包等物品以及好译通、文曲星等带有记忆功能的多功能计算器参加考试,物品集中放在讲台或其他指定处,否则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考试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六、考前五分钟宣讲考试纪律,并核对《学生证》或者《校园一卡通》与学生是否相符,不带上述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七、分发试卷时,如有AB卷应交替发放。

 八、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位置应前后错开,监考人员应严格监考,关闭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得阅读、闲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离开考场。

 九、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及考试相关用品。

 十、考试开始后,要求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离场视为考试结束。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已完成考试的学生,应将已完成的试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卷清点完毕,才允许学生退场。

 十一、考试不能拖堂,必须按时收卷,并检查清点,确保试卷无缺。

 十二、考试期间一旦发现学生有任何违反《学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⒈当即固定证据(如学生携带的材料、手机等电子设备),必要时应拍摄照片,并要求学生在证据上签字(如违纪、作弊证据上无法签字的,监考人员可在《考场记录》上写明情形并要求学生签字),随即宣布停止学生考试,要求学生离开考场。

 ⒉监考人员须在《考场记录》上写明学生违纪、作弊情形,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签字确认。

 ⒊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同时将考场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交学院或教务处处理。

 十三、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做好学生签到工作,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和《考试签到表》送教务处,并签字确认。

 十四、监考教师如违反上述规定,作通报以上处理。

 十五、本规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6月第十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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