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研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18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

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总则

 ⒈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⒉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过程中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⒊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

 ⒋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标准

 ⒈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I)和二级教学事故(II)两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级教学事故是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视为一级教学事故或二级教学事故。

 ⒉根据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类(B)。

 ⒊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按照表1、表2中列示的情况进行认定。对各表中未列示的其他行为或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⒈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由人事处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的上报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⒉对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研究生院反映情况。有关人员或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发展。

 ⒊相关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与相关材料一起报送研究生院。

 ⒋研究生院提出对教学事故的拟认定意见,并报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认定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⒌教学事故认定后,认定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意见十五日内向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附则

 ⒈本办法经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宣传违法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擅自停课、调课(含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缺课、减少课时、由他人代课,或停课、缺课后未补课,造成严重后果.

3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造成不良影响

4

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指导、评阅、答辩,造成不良影响

5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如擅自离岗、使用通讯工具、会见客人等),造成不良影响

6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2  考试与成绩类(B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随意改动或伪造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2

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3

未严格执行《监考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

4

同一课程连续使用同一份试卷

5

未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命题、审核、印发、评阅、归档等,造成不良影响

6

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7

不按规定填写和上交成绩登记表,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项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责任人


发现人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意见

事故情况及事故等级认定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研究生院

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人事处

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主管教学

校长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主管人事

校长意见



签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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