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开放教育学院 作者:夏瑾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786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夜大学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每门课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的70%,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的30%。

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上课纪律、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评定。


第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1、病假: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

3、因公出差: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需提供相关公司证明。

上述“因故缺课”的学生须在事前或事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提供相关的请假证明,说明自己缺课的原因。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必须自学,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的记录(如学习笔记、补做作业等)。

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三、免修

第七条学生要求免修课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经夜大办审查同意归档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定,于每学期初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该课程的总评分以70分计。


第九条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行业证书的,可提出相关课程的免修申请。具体参照《上海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认定非学历证书指导手册(一)》执行。


四、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或缺考的课程,均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十一条学生因公出国、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具体程序为在本年级第一门考试开始的三周之前带有关证明(公司证明、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班主任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每门课的缓考机会只有一次,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记分方法请见本办法第五条。

凡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作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凡补考不及格、缺考的学生,可以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办理重修登记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

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方可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

因课程开设时间或考试安排时间造成的冲突,请学生自行处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二个月以上者;

(2)一学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每学期的期末办理下学期的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而不来上课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予新学期开学前(即上一学期的期末)持有关证明,到原班主任处提交复学申请。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但未来校申请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休学期满不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4)每学期在规定日期内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5)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七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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