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夜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文件《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BP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
(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
(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
(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BP机、对讲机等)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六、考试作弊者,必须由监考人员带领至主考办公室作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对作弊行为的认识。根据作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同时根据本人的认识态度决定是否通知工作单位)。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该课程重修。
七、请人顶替代考、帮考、双(多)向作弊者,如交换试卷、传递纸条及语言性作弊等,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重犯考试作弊者、窃取试卷或标准答卷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属于其它作弊情节,可参照上述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对应予以记过以上处分的作弊学生的处理由夜大学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国际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定后张贴处分公告。
十一、违纪或作弊学生,对处分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张贴处分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假日顺延)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不服裁定者可向国际与继续教育学院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