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工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1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正案)》《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实施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工会可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召开进行指导。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以及实行派遣制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或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学院、部门为单位举行教职工大会或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各学院、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各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院、部门教职工(或应出席二级教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一线科研人员、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学院、部门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五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10%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为单位组建代表团,规模较小的学院、部门也可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由教职工代表选举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学院、直属单位和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代表团长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会议前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召集执行委员会、专门小组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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