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必要的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时的实验。

第五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或实验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臵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

第二节 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信息化实验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无故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则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

第二十八条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各学院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不断完善。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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