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三章第七节的要求,为规范管理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各学院及教务处应对学生的毕业资格、授予学位资格进行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二)就读的专业名称。
(三)学校名称及公章、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日期。
第五条毕业典礼时,学校将颁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此外,对于延迟毕业的学生,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将于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及学期初补缓考成绩公布后,再次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授予学位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证书。
第六条学生须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七条学校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八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制作、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证书的发放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学生未领取的证书,各学院应及时返还教务处保管。证书领取时必须签收,签收单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学历和学位证书,如不慎遗失,不能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学位的,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查学历、学位档案后补发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