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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学生考试规定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倡导诚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指定,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学生须将《学生证》或者《校园一卡通》置于课桌右上角。不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除考试所需的证件、文具外,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五、学生考前应检查监考人员指定的就座座位桌面,发现书写痕迹应当主动报告监考人员。

六、对已装订的试卷不能拆开。

七、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严禁学生自带草稿纸张或在课桌上涂写。

八、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得中途离场,若需离场视为考试结束。

九、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已完成考试的学生,将试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卷清点完毕,才允许学生退场。

十、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⒈至发试卷时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

⒉至发试卷时仍将考试无关物品带入座位的;

⒊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的;

⒋考试中东张西望;

⒌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⒍其他类似的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⒈开考后仍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⒉开考后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⒊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⒋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⒌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⒍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⒏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⒈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是否看或听);

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⑵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⑶在桌面、身上等处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⑷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计算器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⒉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未及时制止他人强拿)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⒋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的;

⒍故意销毁试卷或不交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⒎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⒐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⒈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⒉组织作弊的;

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⒌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条第(二)、第(三)或第(四)款处理。

(六)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依本条第(三)、(四)款处理。

(七)考场录像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条第(二)、第(三)或第(四)款处理。

十一、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行为,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按《监考规定》程序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课程的考试(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

十四、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时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我校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如本规定未涉及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十五、本规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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