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发展战略,深化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和教学资源共享,规范我校与国内高校之间交换生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指交换生是指根据相关大学园区/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内高校之间交流访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我校派出的交换生和我校接收的其他高校来访交换生(以下分别简称“派出交换生”和“来访交换生”)。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1.国内高校交换生工作由教务处总体协调,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图书馆、后勤处和信息技术中心等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教务处负责处理校际教学合作事务,拓展与国内高校的教学合作事宜,建立教学合作协调机制,安排落实交换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等工作。
3.学生处负责交换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奖惩、学生管理和宿舍安排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交换生的费用结算、校际教育教学经费收支等工作;后勤处负责交换生的餐饮、医疗保障服务等工作;图书馆负责提供开通图书资源的借阅与阅览室服务等工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交换生一卡通、校园网账户、网络教学平台的开通。
4.二级学院负责派出交换生的选拔、课程和成绩认定以及学习、生活情况跟踪等,同时做好来访交换生的选课指导、学习与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三、派出交换生的选拔
1.遵循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教务处按照校际交流计划开展派出交换生选拔工作。
2.交换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合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
(3)身心健康,沟通交流能力强,能够适应其他高校的学习生活;
(4)非中外合作办学、非全英语实验班学生;
(5)符合交流高校规定的条件与要求。
3.选派程序
(1)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换生计划,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交流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2)学院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报名学生按专业匹配、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按照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排序,提出派出交换生推荐名单并报教学例会审议。
(4)根据教学例会审议结果,教务处将派出交换生人员名单通知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以及接收高校教务处。
1.学生访学期间,仍保留我校学籍,根据合作协议享有接收高校学生同等待遇。
2.在到接收高校学习前,交换生须向学校提交本人及家长签字的《交换生告知书》,其内容包含有关人身安全及遵章守纪等方面的承诺。
3.交换生必须遵守接收高校的校纪校规,养成良好作风。对违纪违规的交换生,接收高校将违纪违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通报我校,我校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接收高校。如有严重违纪行为,接收高校有权取消交换生的交流学习资格。涉及人身安全、违法等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4.交换生在访学前,须在专业主任指导下做好访学期间的课程修读计划,原则上要求每学期至少修满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相对应的学分数。若我校开设的课程与接收高校差距较大,无法进行学分互认的,学生访学返校后需选课修读。
5.访学期间,交换生应按要求完成在交流高校的学习任务,原则上不能中途放弃。访学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可向接收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返回我校继续学习。
6.交换生要定期向派出学院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学生所在学院也要指派专人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
7.交换生访学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认定:
(1)学生应参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择在接收高校拟修读的课程,填写《派出交换生国内高校修读课程申请表》报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接收高校实际修读课程与拟读课程不一致的,须及时向所在派出学院汇报,由派出学院决定所修读课程是否可以认定学分;
(3)学生返回我校后,凭接收高校教务处出具的课程学习成绩单,填写《派出交换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表》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经认定后录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统。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参照以上原则。
(4)学生在访学期间应关注我校的选课/选教材安排,以便做好返校之后的课程修读工作。
8.交换生的党、团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可参加接收高校的党团组织活动。
9.交换生访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0.学生访学前可选择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再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11.派出交换生访学期间,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照接收高校的相关标准向接收高校缴纳;学费根据校际合作协议中的具体规定缴纳;火车票优惠卡优惠线路不变,两校间、家校间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12.学生访学结束后,应及时返校报到并向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逾期不归者,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来访交换生的接收、培养与管理
1.教务处根据校际交流计划,向二级学院征求意见后,制定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方案,并将所接收的来访交换生报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后勤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2.来访交换生的派出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向我校拨付的教育教学经费补贴,分配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使用。
3.来访交换生的学籍保留在派出高校,根据合作协议享有我校学生同等待遇。
4.来访交换生必须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养成良好作风。对违纪违规的交换生,我校将违纪违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通报派出高校。如有严重违纪行为,我校有权取消交换生的交流学习资格。涉及人身安全、违法等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来访交换生访学期间,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照我校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根据校际合作协议中的具体规定缴纳;火车票优惠卡优惠线路不变,两校间、家校间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6.来访交换生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交换生入学须知》和有效证件按期来我校报到,教务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学生入校后的相关工作,协助办理缴费、住宿、校园一卡通等手续。
7.来访交换生完成入学手续后方可选课。教务处负责学生选课,二级学院指定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与帮助。
8.来访交换生编入我校对应的专业班级参加教学和学生活动,接收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
9.来访交换生的党、团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派出高校,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来访交换生参加我校的党团组织活动。
10.来访学生访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派出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1.来访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可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返回其派出高校学习。
12.访学结束后,来访交换生须到我校教务处领取《办理离校手续流转单》,办理退宿、关闭借阅权限、离校等手续。教务处为学生出具课程、学分和成绩证明,并将成绩单统一寄送交流高校教务处。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