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2]41号)文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共计2年),每年发放“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根据沪民优发[2002]21号文件之规定,从2009年1月起,每年发放“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为22000元,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 2009年优待金标准 | 2010年优待金标准 | 发放办法 | 发放情况 |
1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有权归义务兵父母,可由父母协商一方持有,协商不成的一人一半;父母离婚的,一人一半,或可由父母协商后由一人持有) | 10000 | 10000 | 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银行借记卡) | 2009年度家属优待金1万元已打入卡内,2010年度1万元将于2011年春节前打入卡中,共计2万元。 |
2 | 义务兵退役补助金(所有权归义务兵本人) | 10236 | 10236 | 退伍后发放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借记卡) | 本人领取,内含两年度补助金,共计20472元。 |
3 | 义务兵养老保险金(个人自付部分) | 1764 | 1764 | 由区民政局直接扣除,代缴至长宁区社保中心 | 2011年3月份前付至区社保中心,共计3528元。2011年4月份可至区社保中心查询,电话52065335. |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凭部队寄至民政局的立功凭证,民政局增发优待金600元。
在部队领取过残疾军人证的同志,待退伍安置手续办理结束后,请至优抚科(107室)办理部队证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