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将2011年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6万元。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从2012年起,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2、对本市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专业士官,批准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向其发放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同时在规定的服役期间,主要由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向其发放服役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本单位同工龄、同职称员工年均收入与士官服役当年基本收入的差额。对从毕业后无就业单位人员中招收的士官,结合本市实际,由负责招收的区县政府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士官服役当年基本收入的差额予以补助,并由区县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直招士官,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两倍数额发放。补助计算起始时间以批准入伍之日为准,补助期限为规定的服役期限。
3、为发挥应招士官特长,鼓励其安心在部队工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应招士官进行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