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二0一三年九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24作者:设置

第一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校学生处的下属服务性机构,行政事务由学生处协调处理,服务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其主要责任是:

l、通过课程、讲座和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普及心理卫生和心理咨询的知识,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2、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3、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增强学生适应能力,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4、将心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

5、培训心理辅导教师,提高心理辅导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

第二条各级领导应重视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心理辅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创造条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的心理素质普查。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将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自己发展成长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在校学生有权利接受心理卫生方面的教育,定期或不定期测查心理状况,进行心理辅导。

第六条心理辅导教师对前来咨询学生的信息须保密。但发现学生存在严重心理疾病确有需要时,须通报有关领导及家长,以配合工作。

第七条心理辅导教师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扩充知识,系统掌握相关科学,提高业务素质及心理健康水平,使心理教育工作持久开展下去并不断扩大规模。

第八条心理辅导教师须遵循“关系平等、来访自愿、价值中立、信息保密”的原则进行咨询工作,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第九条心理辅导教师的工作守则:

1、热爱心理辅导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2、工作认真负责,作好预约登记和咨询记录,定期进行研讨和工作总结。

3、对来访者的资料予以保密,资料须在中心存档,不能送交其它单位和部门。

4、对来访者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

5、心理咨询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心理咨询水平,保持自身身心健康。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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