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0 浏览次数:12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为鼓励毕业生到国家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学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本市经批准实行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西部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通讯、金融、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年限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上海市农村学校和基层涉农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且仅对毕业生的最后学历阶段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采取分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任命书或选派文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还款委托书;

(二)学籍部门、财务处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当年12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新岗位仍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申请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四)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情况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返还给学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审核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资格取消与违约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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