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以基本学制年限为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如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学校也将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金预算编制、每月名单报送等工作。研究生院每月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报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财务处根据名单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研究生,并配合上级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委〔202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