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委拨入专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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