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102730606000-2014-0010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数:226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开展业务活动的所有财务收支行为和财务管理事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代管,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学校审计范围。日常报销依照基金会签批权限,执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专用印鉴分人保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根据捐赠项目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和动本基金。学校出资部分属于留本基金,只允许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其他捐赠部分按照捐赠协议性质分别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基金会应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审核批准,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财务处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根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接受的捐赠物品,基金会需联系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处委派的会计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二)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行政运行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类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学校出资部分属于留本基金,列为限定性资产,不得动用;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总计不得超过当年各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按照捐赠者签署的捐赠协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按年度预算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 会物资的日常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基金会物资的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处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和报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书主要包括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等。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以稳健型、无风险资金运作为原则,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或进行其他项目投资时,采取一事

一议的办法,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实施细则,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和修改,需经过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5月制定

                                       2014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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