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于2014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7年12月2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
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履行职责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学校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管用结合,规范程序”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后勤综合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学校讨论通过;
(二)审议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疑难问题。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方案实施。
(二)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核。
(三)列入政府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四)上述第三款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和出库工作。
(五)固定资产登记、建卡、信息管理和统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拨和使用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八)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九)固定资产的入账、使用、处置等评估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部门应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具体资产管理工作。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
(二)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配置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申请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部门教职工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做到有效利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取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政府规定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管理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二)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三)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取得,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创设、政府划拨或授权、交换、接受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授权等。
固定资产的采购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和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管理(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管理另行规定),做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防止浪费。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和账务管理制度,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的应当一物一卡;未到起点的批量资产可以多物一卡,根据单物性质特点也可以一物一卡。正卡由资产管理处保存,另外两张副卡由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五条 进入固定资产登记的物资设备应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标签需与登记卡片一致,一卡一物一标签。也可以根据需要粘贴两张以上标签。标签由资产处统一制作,由保管或使用部门负责张贴在固定资产的显著位置,以便于核查和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保管使用
(一)各单位、部门对其所有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并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具体使用和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防止损坏或丢失,不得擅自抛弃。
(三)使用或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四)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不得自行拆装整合。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维护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固定资产发生故障,应联系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房屋及构筑物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移交
(一)校内人员调动,原所配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单位、部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二)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原所配办公设备应上交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需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暂存原单位、部门,待调配给相应人员使用。
调离人员未予交还和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点
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三年一周期,前两年每年进行新增资产盘点,第三年全部盘点、核查。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清单进行盘点,要盘点到物。做到资产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说明,形成盘点报告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折旧、注销等。(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对其资产有保管的责任,如出现丢失或非正常毁坏的情况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如发生盗窃须向保卫处报案,案件处理结果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以下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毁损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资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物资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其他因保管人和使用人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情况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参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等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管和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学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