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8〕307号
关于下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各部门、单位:
经2018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该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8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科建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向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部门承担的学科建设(各级各类重点或特色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工作室建设、基地建设、工程中心建设、知识服务平台建设、智库建设等)经费的管理,经费来源分为两类:一是外部资助学科建设资金,主要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二是学校预算自主立项的学科建设资金(含校内提供外部资助学科建设的配套资金)。
外部资助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另有制度规定的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其它各类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方式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立项管理,按照学科建设目标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进行项目论证、立项、预算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等。经费使用过程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学校是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学科经费管理体制,具体体现为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学科建设承担部门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财务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管理。
1.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各级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学科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由于学科建设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外部资助及学校自主立项的学科建设相关经费如学校明确归口学科管理办公室外的其它职能部门管理,则按学校决定确认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科建设经费的筹集、划拨等相关问题,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签批、评估与考核,确保相关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2.学科建设承担部门监督管理
各二级单位是学科建设的承担部门,对本单位各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下,负责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与执行进度,合理协调和配置字眼,促进学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
3.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
学科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确保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财务部门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财务管理上,财务处对学科经费的使用起指导作用;在会计核算上,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财务报销,控制相关经费的合规使用。
5.内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管理
学校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完善和监督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对其要行使审查和监督权,对经费的使用等情况有权实行监管。
第五条分级授权审批管理模式
各学科建设经费从申报、预算、使用到决算的全过程实行以学科负责人、学科建设单位、归口职能部门的三级或以学科负责人、学科建设单位、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的四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各级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制订。
第二章申报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申报
具备申报资格的各学科承担部门或各学科负责人应根据学科成员组成情况,召集成立由学科专家教授、学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组成的学科专家组,讨论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学科建设规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或校内归口职能部门申报
第七条编制学科建设经费执行预算
学科建设项目在申报或承揽成功后,学科建设承担部门或学科负责人应在建设期内,根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按照学科建设实施年度编制经费执行预算,控制好预算执行进度。经费执行预算内容要与申报预算时的口径一致。
学校经常性预算中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由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总预算金额和实际需要综合分配并审批。
涉及到需要学校经费配套的项目,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编制预算,在学科建设经费下达的次年视学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配套。学科负责人应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执行预算表》,报归口职能部门。归口职能部门对编报的执行预算进行的审核,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规定的预算,应予以退回。
学科建设项目执行预算中涉及固定资产的,应由学科负责人报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学科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安排出国经费的,需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并严格管理。
第八条预算调整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制时的分级授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支出规定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
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出管理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科建设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条支出内容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并要求合理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1.学科条件建设(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等支出,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避免重复投入。
2. 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
3、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考察调研活动及举办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由于学科建设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工作的课酬、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含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
4、差旅费:指学科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外埠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和上海市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市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5、会议费:指学科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科及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含会议资料、会议场所、会议需支出的合理食宿等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学科建设过程中用于项目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机票、住宿费和境外公杂费,以及外籍专家招待费等。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7、专家咨询费:指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所在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成员发表或出版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以及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含图书购置、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学科建设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学科建设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10、其它费用:是指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支出禁止条款
学科建设经费除上级下拨的有特殊规定的专项经费外不得用于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得用于基建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决算管理
学科负责人或承担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的实际,单独编制学科建设年度经费决算表,全面反映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项目结项管理规定
学科建设期满,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总结,按时提交学科建设项目结项报告,如实编制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最终决算表。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并将建设效果评价作为下期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下达的重要参考。上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学科建设项目需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总结,并接受必要的资金使用审计。
第十四条结余经费管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各级专项资金的学科建设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资金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当年经费、当年使用”的原则。对于期末结余的经费学校将统一按相关规定收缴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本实施细则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科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