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研究,保障学术自由,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我校短期受聘人员、来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上述身份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教书育人、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惩防结合,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 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双组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方面的领导和决策责任。通过组织与制度设置推进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六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成员由校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等机关部处的负责人组成。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具体事务的执行实施机构,负责学风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学风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制度的制定,有关规范的咨询论证,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并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评判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学院(所)负责人是学院(所)学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宣传部等负责学风建设中宣传教育、配合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学风建设举措
第九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校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宣传部及各学院(所)等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学风诚信教育,强化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十条 加强对新进教师和入学新生的师德、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专门进行学风建设方面的培训,组织学习讨论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利用多种形式对在校师生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学术研究的过程管理。各学院(所)要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将学风建设作为研究生入学第一课的重要内容。把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编入《研究生手册》,并在入学教育中将这些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详细解读。
第十三条 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多层次开展大学生学风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十五条 改进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将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纳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从教师入校、入职开始,建立全过程的学风考核,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自觉抵制不良学风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以岗位聘用与考核为抓手,将教师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形成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按照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关爱,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重视评选、宣传和表彰师德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采取多样性成绩考核模式,继续强化考试各环节监控,规范监考教师职责,明确学生考试纪律要求,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严格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举报机制。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或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学校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遵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的意见》(沪经贸大办(2017)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