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9〕265号)

索取号:102730105000-2020-0024发布时间:2020-01-01浏览次数:688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沪经贸大办〔2019265

(本章程自2019年129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全面落实依法治校要求,实施教授治学,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也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所、平台基地等)教授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各自规程规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各自规程规定推选,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秘书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各专门委员会、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规定程序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六条  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依据本《章程》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位点与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位点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依据本《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三)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依据本《章程》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取证,裁决学术纠纷。依据本《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与相关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立场,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一般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或决定相关事项。

在处理专门学术事务时,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所、基地平台)教授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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