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索取号:102730501000-2021-0016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57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向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国家、地方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项目承担人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发布的科研计划内的科研项目而从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承担人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以市场方式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有关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而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科研处、二级单位等立项的科研项目所使用的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国有资产,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与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来源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科研处是学校科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论证和立项,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批预算调整,开展项目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绩效支出审核等,确保相关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有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公开要求的,由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在科研系统内公示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经费决算、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2.各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承担和开展项目研究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对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各二级单位应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研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各二级单位应当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的合规使用、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进行指导,并监督项目经费的执行进度。

3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研处指导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在会计核算上,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财务报销,监督相关经费的合规使用。

4. 资产管理处根据职责范围,对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采购、登记、使用、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5.审计处和监察处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执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外拨、科研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6.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有条件的二级单位或课题组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教师科研经费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1.纵向科研项目

委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教委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及预算编制要求执行,以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

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获得纵向课题配套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向科研处提交配套经费预算。配套经费不能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

2横向科研项目

项目合同书中有编制预算的以合同书中的预算为准。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我校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表,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项目合同书没有编制预算的,其预算编制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其中市内交通费支出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劳务费支出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

3.校内科研项目

校内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研究需要如实编制执行预算;经费的预算明细需报校内立项单位审核。凡是使用学校经常性预算经费自主立项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不能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

4.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中间接费用的规定

1)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有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编制预算进行管理。

2)横向项目管理费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制时的分级授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类纵向、横向、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预算先行”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预算执行,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二条 除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内容包括: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 资料费/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含图书购置、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外埠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和上海市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市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涉及野外考察、野外实验等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汽油费等将“一事一议”,报科研处审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含会议资料、会议场所、会议需支出的合理食宿等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机票、住宿费和境外公杂费,以及外籍专家招待费等。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经费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必须向二级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到财务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4. 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

5.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6.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避免重复投入。

7.其它支出: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学校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需向合作(外协)单位划拨合作科研经费的,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界定,对协作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并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严格按照项目批准预算执行,经费外拨时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除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外,外拨合作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结项、结余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二年内继续留在原账户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支出预算可以按需调整但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通过验收二年后,学校负责将剩余经费全额回收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不再另行通知项目负责人)。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应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执行;若项目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后可对其项目结余经费(含项目最后一批拨款经费)继续使用二年(至截止当年财务年度结束),两年后仍有结余,由科研处对结余经费进行统筹申请并报校长办公室批准,统筹经费全部用于学校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撤项及无故中止的项目,学校科研处和财务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使用,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或报批科研项目下达方审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沪经贸大办[2018]3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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