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102730501000-2021-0018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816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沪经贸大办〔201740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承担的国家各级部门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管理,发挥二级单位(含学院、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学院)的组织管理作用,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的积极性,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科研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各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为保障科研项目研究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必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间接费用的,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原则进行计提。

第三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国家自科项目为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国家自科为2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国家自科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如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

 (一)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到款,办理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

 (二)有其他单位作为子课题单位或者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和科研发展业务费三部分。

1、管理费:为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按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绩效支出后的50%计算。管理费具体分配方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经费:绩效支出经费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自科类项目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的75%,社科类项目为间接费用的90%。具体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科研发展业务费:指用于支付课题财务审计、资源占用、人员聘用、项目组织实施和其它与科研相关的支出,按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绩效支出后的50%计算。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

间接费用的管理实行学校(包括财务处、科研处)、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1、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间接费用的预算申报,并帮助科研人员用好绩效支出经费。

2、科研处负责间接项目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过程管理和项目绩效考核;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间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3、学院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研处完成项目绩效考核,作为间接费用分配的依据。配合财务处、科研处对间接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负直接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间接费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接收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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