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实体研究院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索取号:102730501000-2021-0023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866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实体研究院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沪经贸大办〔20181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管理,优化、整合科研资源,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推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实体科研研究院,旨在汇集学校优秀科研人才,建立学科体系、形成学术梯队,发挥学科优势,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增强科研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实体研究院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有独立人员编制的校内设研究院。

第二章  实体研究院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条  实体研究院的设立要从国家、上海市的战略需要出发,以国家及地方发展重大战略为引领,与学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特色科研方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相结合,优先考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批准成立。

第五条  实体研究院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计划;有中、长期研究目标;核心成员已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任务,或具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任务的能力,在某些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和鲜明的特色;

  2. 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持续承担国家、地方重要科研任务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 有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包括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合理的学术梯队;

  4. 具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

  5. 具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六条  实体研究院的论证审批及撤销程序:

实体研究院的设置,须由筹办单位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设置申请书及论证报告。在分管科研副校长领导下,由科研处牵头会同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研究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科研处和筹办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机构设置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实体研究院的撤销,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相关事项,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OA)办公系统向学校提交研究院的撤销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人员配置

第七条  实体研究院的组织形式应有利于研究院设立长远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创新能力和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应尽量避免学科面过窄、学科特色不鲜明等先天性弊病。 

实体研究院组织形式通常有如下两种:

  1. 独立设置的实体科研机构;

  2.  与教学单位合一、人员编制交叉的实体科研机构。

第八条  研究院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和人员有进有出的配置方式。独立设置的实体科研机构,其专职研究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配置;与教学单位合一的实体科研机构,一般不明确划定专职研究人员,也不设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体研究院负责人应由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年富力强、敢于负责、勇于创新、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团队精神、能够团结他人、善于凝聚力量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十条  实体研究院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另行管理和执行。 


第四章  业务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体研究院按照二级单位纳入学校行政管理序列,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校科研处。实体研究院下属研究机构的业务运行由科研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校科研处对研究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实体研究院研究经费纳入学校学科建设经费总预算,实体研究院研究经费预算需和年度建设目标匹配。科研处对研究院的绩效进行年度和建设期考核。

第十三条  实体研究院的经费管理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89号)实施。

第十四条  实体研究院负责人、研究人员、组织架构、主要研究方向应保持相对稳定。实体研究院要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实体研究院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学校建立健全研究院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及考核与奖惩挂钩等制度。

第十六条  实体研究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项目洽谈,学校鼓励实体研究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争取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  实体研究院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机构声誉。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  实体研究院应根据考核期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根据实体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以此作为学校投入资助经费的依据。考核期结束后,科研处根据实体研究院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期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期考核。考核结果通报校学科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遴选重点建设对象和进行资金分配、资源配置的依据。对于运转情况不佳,缺乏竞争能力,未完成建设周期考核目标的实体研究院由科研处予以警告并限令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实体研究院采取年度考核和建设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体研究院建设考核周期与该机构负责人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实体研究院的考核,考核可以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体研究院开展的研究活动及成果必须符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沪经贸大办[2017]223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实体研究院考核主要参照研究院的项目建设计划书目标,综合考核以下建设目标的完成度:

  1. 学术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2. 获得省部级以上基地以及奖项情况;

  3. 科研项目立项和服务国家战略咨询报告采纳情况;

  4. 文章发表及书籍出版情况;

  5. 外部科研经费获得的情况;

  6. 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举办情况;

  7. 研究院声誉的提升情况;

  8. 项目建设计划书中列出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四条  实体研究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年度考核完成以下目标可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

  1. 年度完成建设计划书中的年度建设目标。

  2. 年度内研究院常聘人员人均完成科研工作量不低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中研究系列人员考核要求的年度标准科研工作量。

 超额完成上述目标其考核等第由考核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获得良好等级以上的研究院,科研主管部门应适当增加该研究院下年度的建设经费投入;未完成年度目标则由科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对下年度经费投入予以调减。

 建设期周期考核完成以下目标可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

  1. 全面完成研究院一个建设周期建设计划书中的建设目标。

  2. 建设期内研究院常聘人员人均完成科研工作量不低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中研究系列人员考核要求的年度标准科研工作量。

 实体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完成下列四个选择性目标中的两个,可获建设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超额完成上述目标其考核等第由考核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 建设期内新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研究基地称号;

    2. 获得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及以上;

    3. 获得省部级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2项及以上,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最高领导人批示2项及以上;

    4. 建设期内获得与学校支持实体研究院配套科研经费等额的纵向、横向及委托课题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以上成果认定及分值的确定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办法》(沪经贸大办[2017]224号)执行,且成果在校各个二级单位中只作单一归属认定。

      第二十六条  如研究院同时为经学校的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除应满足上述考核标准外,还应达到上级有关规定完成的建设目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实体研究院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常设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沪经贸大办[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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