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

索取号:102732020002-2021-0018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应届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

第六条在学校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获得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

第七条 除满足第五条、第六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获得一次以上全国、上海市或二次以上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且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四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累计获得二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表现优秀,代表学校在全国或上海市重大体育比赛中两次获得前三名。

(三)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表现优秀,对国家和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或上海市特别表彰。

(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参加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第八条 除满足第五条、第六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生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获得二次以上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且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二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至少获一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曾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且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三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累计获得二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本科毕业生累计获得四次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累计获得三次以上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表现优秀,代表学校在全国或上海市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一次以上前三名。

(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表现优秀,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学校表彰。

第五章 评选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本科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负责全校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奖评优工作组”),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毕业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指导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组织和评选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报:本科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本科生需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不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本科生,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评奖评优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办公室。

第十三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章 荣誉表彰

第十四条学校对被评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荣誉称号的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评选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对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优秀毕业生不再颁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评奖评优工作组对学院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学校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被发现有任何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符的行为,学校可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程序是:评奖评优工作组向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办公室形成书面处理决定,由所在学院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对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决定有异议,本科生有权在接到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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