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的公信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我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本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以及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分管各学历层次学生教育和招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各学历层次学生学籍和招生工作的部门、各学院三层级组织实施和审查监督,实行“三级审签”工作机制。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相关管理牵头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相关管理牵头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相关管理牵头工作、留学生办公室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相关管理牵头工作。确保各个环节有专人负责,严格监督检查。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立足规范,着眼防范。
招生录取
第三条 招生报考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本科特殊类型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章程报考条件审查,硕士招生推免生、统考生和调剂复试考生的教育部学籍学历校验、专业招生简章报考条件审查,专升本考生的专科学历审查,享受招生加分政策、享受招生专项计划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
第四条 (预)录取数据上报与录取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对招生考试分数、录取名单与录取程序及录取资格等进行审核,采取远程考核的录取新生的网络考核人照比对,录取新生档案与思想政治考查材料的审核。
第五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类学历教育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进行(预)录取数据上报。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执行。
第六条 对于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审查过程中存疑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以及其它违规方式获取报考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在校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报到当天,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与录取新生名册、录取四联单、招生考试报名照片等信息进行统一核查,并与新生本人进行比对,核验新生身份是否真实。按照学生本人自愿原则,收取核验新生户口迁移证,并逐一比对核查户口迁移证与录取新生名册相关信息。
第八条 新生报到周内,学校对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前置学历证书进行统一核查。组织新生采集照片,并与招生考试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对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以恢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九条 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招生及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考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取名册,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态、录取成绩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对有关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通过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需同时进行新生照片与复试照片人像比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内容、程序步骤、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原培养单位核实存疑信息。对于复查存疑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它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后,按照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依照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及时登陆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注册工作完成后,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陆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纠正。
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同步建立自身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库,对在校生学籍信息保持及时更新,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严格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按照学年电子注册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加强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正常升级学生进行统一注册;对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情况进行标注;对学生身份信息发生改变的,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如提出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信息的要求,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并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
学历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开展学历电子注册和颁发学历证书前的照片比对工作。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的具体要求,规范毕业照片采集工作,严格把控毕业照片图片质量,学生一律不得化浓妆、不得对照片进行修图等,以确保毕业照片能真实反映学生本人相貌。学校将对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于人像比对不一致的,不颁发学历证书,待重新采集毕业照片并达到人像比对一致后,方可确认为同一人,再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和颁发学历证书等后续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严格学历信息管理。已经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申请。
规范和加强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学籍档案包括《新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学籍变动、学历注册信息等内容。确保从学生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保存形式,确保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