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21-12-08浏览次数:94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于20181212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11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对价方式(区别于接受赠与、政府划拨和调拨、交换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无形资产、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家具、图书、房屋及教学、科研和办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安装、弱电工程和校园环境的美化、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标识、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管理类系统、使用许可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物资、工程、无形资产之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安保、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等委托服务,餐饮、绿化、维修维护、医疗等各类专业服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其归属。

第三条 学校采购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方式包括电子集市采购、招投标和公开询价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投标办公室学校采购工作的统筹和实施部门。各业务部门是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部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标办”)、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综合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正职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采购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审定重大、复杂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五) 对采购与招标过程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招标办是学校负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采购工作由招标办统一归口管理,招标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内容及预算等,审定采购方式,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考核工作;

(四)完成学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部门是学校采购需求提出和最终管理、使用的部门,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内控机制负责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和预算初步审核、评估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上报采购信息、组织开展论证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审定合同内容并监督合同履行,负责采购合同验收;

(四)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包括二级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均在本采购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之内。

第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设独立法人单位和其他法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订采购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涉及以下采购事项的,不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之内: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二)涉及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图书出版费用、使用工会经费进行的疗休养费用、学校对外接待费用、人才服务费用;

(三)党报党刊定阅、公用/行政事业性项目以及处事交流、访学访问、学习培训、调研参会等公务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之内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以及上海市每年编制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标准之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分散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采用应急采购及特殊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电子集市采购、定点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的方式一般分为:邀请比价、公开比价、校内入围、网上商城、定向采购、延伸采购、应急采购、特殊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类别、性质、价格、批量和需求等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需从国外采购进口物资、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进口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需向招标办提交采购申请,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招标办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货物、服务类5万元以上(含本数)、工程类10万以上(含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需向招标办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人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对于技术相对成熟、采购内容相对具体、功能相对明确、市场广泛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比价或网上商城采购方式为主。公开比价报名单位不足三家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延长公告后,仍不满三家的,按照实际递交比价材料的单位进行比价。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类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工程类1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零星采购项目,无需申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各部门内控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应急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人可在口头报请招标办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实施采购,然后再按照规定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形式严格按照限额标准执行,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申请学校集中采购,招标办对分散采购进行监督,必要时参与采购过程。

第二十条 虽属于电子集市采购范围,但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学校内部磋商后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需按照财务部门的安排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并应按照审定后的采购预算申请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行业计价规范编制采购预算或经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预算,招投标办公室可对采购预算进一步审核(必要时聘请咨询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以审核结果作为采购限价。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人应通过OA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其中采购需求、采购申请表等作为附件。采购需求应包含明细清单、规格参数、配套要求、设计图纸、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所有详细内容。货物采购除存在特殊需求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外,原则上不得指定品牌。

第二十三条 采购申请人因教学、科研等特殊要求,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不在政府电子集市目录内的通用设备,需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采购申请需根据学校确定的审批权限,由招标办或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金额达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限额的,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采购合同的签订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二十七条 采购申请人必须负责确认所购标的权属状况、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确保所购标的符合采购目的和使用要求,使合同内容准确有效。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向招标办报备。

第二十九条 采购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交付时,应根据合同、发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验收工作由采购申请人负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且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进行验收的项目,由采购申请人组织使用部门、资产处、招标办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合同一般应一式三份,财务处、采购申请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根据情况和需要可增加份数),合同的采购、归档等工作由采购申请人负责完成。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和采购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三十二条 采购申请人视项目情况,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财务处提交保证金、质保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发票、合同等采购材料向财务处提请办理支付与报销手续;若未按合同约定提交保证金、质保金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未按本办法及相关程序进行采购的,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各种形式的采购。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办、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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