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配置行为,优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办公成本,打造标准化办公环境,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沪财行〔2014〕3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 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设备,各单位、部门应当申请专项采购,并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条 本办法是各单位、部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和价值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应当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实用、便宜、节能、环保的设备。
第五条 设备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使用年限标准为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用。
第六条 设备配置实行按岗位配置为原则,业务需要为例外。业务需要的例外配置需严格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办公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调剂。
第八条 学校设备实行二级管理,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及其人员所配设备(学校配置和部门采购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登记或未登记的设备)的管理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设备和其它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配置标准
第九条 校级领导办公设备原则上的配置标准:
办公桌、办公椅、沙发和茶几、桌前椅、书柜或文件柜、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以上设备中办公家具总金额不超过18000元,沙发价格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党政管理干部办公设备原则上的配置标准:
(一)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办公桌、办公椅、桌前椅、书柜或文件柜、台式电脑、打印机、电话、沙发和茶几(根据办公室环境和实际需要配置)。
以上设备中办公家具总金额不超过12000元,沙发价格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二)其它行政人员办公设备原则上的配置标准:
办公桌、办公椅、台式电脑、电话、共享打印机。书柜或文件柜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配置。
(三)每个部门根据情况和需要,原则上可配置笔记本电脑总数不超过部门实有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教师设备配置标准:
(一)教授办公设备原则上的配置标准:
办公桌、办公椅、桌前椅、书柜或文件柜、电话。
(二)教师的电脑、打印机由学院根据情况购置(需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和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配置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其它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参照以上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配置办公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不予配置。
第十五条 申请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通过OA办公系统申请,经单位、部门领导签发,转资产管理处审核或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六条 有特殊业务的单位和部门,由于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配置某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需另行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办公设备使用期限应符合下列年限要求,但政府对使用年限另有规定的,以新的规定年限为准:
(一)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等通用设备6年;
(二)办公家具15年。
第五章 设备的变更、流转、报废和报损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个人所配置的所有办公设备和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或变卖出售。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OA申请文件经人事部门签字后,转资产管理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将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但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校内调动人员,原所配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单位、部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带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三)职务变动人员,其原有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给相应级别的人员使用。
(四)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原所配办公设备应上交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但根据需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暂存原单位、部门待调配给相适应的新进人员使用。
调离人员未予交还和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可正常使用的不得更新。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原则上应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损坏造成的设备和家具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应当经学校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处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一)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或提前报废的,应参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等比例进行赔偿,恶意破坏、擅自处置的应当全额赔偿。
(二)因上述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可以追究单位、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三)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台风、水灾、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第二十三条 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负有保管责任,使用和保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个人也有同样的保管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原则上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并将盘点的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必要时资产管理处随时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15年9月17日颁布实施
于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订
于2023年5月24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