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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0 浏览次数:4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等。

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等。

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育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等。

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项目须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配合校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和实施需报理事会批准决定。由项目联系人配合校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校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校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三条 校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校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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