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开展业务活动的所有经济行为和财务管理事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秘书长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权限履行财务报销签批,对资金运行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基金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专用印章和网银U盾分人保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学校注册出资的贰佰万元人民币属于留本基金,列为限定性资产,只允许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不得动用本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须按程序审核批准,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因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请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指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公益性捐赠规定,捐赠个人和企业取得捐赠票据,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向财务人员统一申请开具,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和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平台匿名捐赠或采取倡议书形式的批量零星捐赠,暂不统一开具捐赠票据,后续根据捐赠人意愿另行开具。
第十六条 捐赠票据应在实际收到捐赠款物并确认捐赠收入时开具。确需预开捐赠票据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基金会财务人员提交申请。自开票之日起30天内,预开票据经办人负责将捐赠款项催讨到账,基金会财务人员有权追回预开的逾期未到账捐赠票据。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符合基金会宗旨是接受捐赠的基本前提。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具有科研纵横项课题显著属性,属于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范围的捐赠项目,不得纳入基金会从而规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视捐赠人意愿和管理需要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明确载明捐赠人名称、标的金额、用途范围、捐赠时限、项目承接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事项,并按照限定性捐赠进行专项管理。未签订捐赠协议的,统一由基金会按照非限定性捐赠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管理的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除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外,还应当制订具体的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运行流程和规则、资金使用范围和细则等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收据。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人不能提供有效凭据的情况下,应以第三方资产评估等有效材料,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于从委托方获取没有控制权的资产,并在规定期限内赠与受益人,仅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的受托代理业务,不确认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收据。通过“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限定性捐赠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支出。项目实施运行过程中,确需列支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项目承办人员劳务或奖励费用的,限定性捐赠需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非限定性捐赠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行政运行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单独聘请工作人员而发生的工资薪金、劳务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障费等人员费用。
第二十八条 筹资费用包括专门举办特定募款活动而发生的宣传资料费、活动策划费以及与筹资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包括外币汇兑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等。外币折算一般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支付给学校教职工和校外人员的奖教金、劳务费等,委托学校财务处工资岗代为发放,教职工统一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税,校外人员代扣代缴劳务税;支付给在校学生的奖助学金、补贴补助、劳务费等,委托学校财务处学生经费岗代为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类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的支出,应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须书面征求捐赠人的同意意见后方可列支。
第三十三条 非限定性捐赠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物资的日常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物资的账务处理,应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按照章程的规定接受监事的监督。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提交财务和会计资料供监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和报税。基金会接受审计的情况,应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提请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帮助整改。
第四十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依照规定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理事会任期审计报告,并按照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同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章 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综合反映会计期间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信息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基金会财务人员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经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的外借须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资金运作和重要事项审批
第五十条 基金会以稳健型、无风险资金运作为原则,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进行其他项目投资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基金会秘书处须制定实施细则,报请理事会同意和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参照学校采购和招标办法,制定明确的采购和招标运行规则。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需进行三方比价;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需进行招标。
第五十二条 条基金会应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会合同签订和登记流程。基金会对外合同金额达2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方能生效。其中合同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重大合同。重大合同须报请理事会同意和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用款单项支出20万元(含)之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理事会会议同意后,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签后支付;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审批单项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委托学校采购部门以学校名义实施采购活动,并遵照采购结果,按照自定规则履行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不强制进行政府采购。凡通过学校实施政府采购且印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格式合同,可用于基金会报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