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基金会管理的所有经费报销,遵循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捐赠人善举,恪守善款善用,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条 捐赠项目承接责任人对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对经济业务活动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基金会经费签批人对资金运行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基金会管理文件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背会计准则,恶意操纵会计核算。
第四条 对背离基金会宗旨和附加利益回报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或存有潜在审计和纪检风险的捐赠项目,会计人员有义务提醒基金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五条 对具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显著属性的捐赠项目,会计人员应提请基金会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第六条 对捐赠项目中任何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不予报销。会计人员应提请基金会将违规行为向捐赠人通报。情节严重的,基金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合法合规,要素完整,内容清晰可辩,不得伪造、涂改、挖补。其中发票抬头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税号为“53310000501783031L”。凡发票抬头、税号错误或者空缺的,一律不得用于报销。
第八条 费用支出建议优先采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当达到或超过1000元时,须办理银行转账。办理银行转账时须准确提供收款单位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以及款项用途。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不提取备用金,不接受现金报销,所有报销款经银行转账到受款人银行账户。当帮扶弱势群体受赠人,确需使用现金时,须提交情况说明,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后,相应款项转账至经办人银行账户,由经办人代为托收托付,并做好钱款签收。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项目制,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均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报销时,原则上至少提供一份相应的活动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的方案、议程、签到、照片、总结、新闻通讯等。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报销时须提供三方比价单;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报销时须提供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基金会合同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方为有效;属于2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还应提供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纪要。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依托财务处智能网报平台,遵照“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票据和规则稽核,实行线上审批流电子签批,电子签名具有和纸质签名的同等效力。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费:捐赠项目中批量报销加油、出租车、滴滴打车、地铁等交通费的,每张发票须注明事由。项目调研交通费须提供调研计划和日程安排,发票日期和日程安排具有相关性。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费:公务机票建议优先政府采购。基金会实行出差登记审批制度,报销时应提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出差审批单”。
第十五条 误餐费:捐赠项目中批量报销误餐费的,每张发票须注明事由和人员名单,项目调研误餐须提供调研计划和日程安排,发票日期和日程安排具有相关性。
第十六条 劳务费:基金会列支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报销时均应提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务费备案表”,无银行卡的境外人员,须单独提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境外人员(无银行卡)劳务费备案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销时须提供基金会秘书处印制的固定资产卡片,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
第十八条 学生活动费:捐赠项目用于资助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交通和伙食补贴,可以采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报销时需提供补贴发放签字确认表。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报销时须提供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和结果公示。捐赠协议中约定发放标准的,按标准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帮付款:基金会对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的困难慰问,均应提供受赠人的简要情况说明,说明中须载明受赠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确需使用现金慰问的,说明中还应写清经办人姓名和证件号。经办人制作签收单,待受赠人签收后送交基金会会计人员,作为报销单附件。其中属于大病重病的,一般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报销事宜,参照执行学校有关报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