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和指导老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26浏览次数:17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结合我校“诚信、宽容、博学、务实”的校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攻读学位的所有研究生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二条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第三条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六条 严格履行学术道德规范,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八条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章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第一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二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署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投寄稿(论文或科研成果的书面和电子版本等多种形式的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填写“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投寄稿指导教师审核表”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签字授权。

第四条 投寄稿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作为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严格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中研究生和导师均需本人签字,参考文献和引文内容必须符合参考文献和引文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的,该论文投寄稿仍需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承担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后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投寄稿应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标注来源于本人学位论文。

第七条 对本校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的,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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