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26浏览次数:1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进一步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用及管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主要责任人,校外导师配合校内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校外导师职责

第四条  为研究生创造实践教学、参观考察和项目研究的条件。

第五条  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论文与就业指导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关心研究生在实践教学和项目研究过程中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发展。

第七条  与校内导师经常沟通,交流指导意见,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校外导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  充分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第十条  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等,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生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校外导师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导师的聘请可以由培养单位推荐或邀请,也可以由校外专家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形成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资格的申请程序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六条  新聘校外导师由聘任培养单位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培养单位可根据考核情况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各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影响较差且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培养单位提出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具体程序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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