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827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保障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所交的硕学位文,出本办法所作假情形的,依本办法的规定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文作假行为包括列情:

(一)买、出售学位论或者组织学位论买卖

(二人代写为他人写学位论文或者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窃他人作品和学成果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术道德员会认定作假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术规指导教师指导独立完成位论文学位请人须学位论文中签位论文原

第五条 指导教师、学院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教师是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予以认真指导,并负责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以及其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监督、审核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位论文作假为的处理

(一位论中篡改造数区分以下情进行处理

1.情节位论文成立不构成根本影响的由学院责 成学位请人修改论文、延期36月答辩;

2.情节学位论的成立构成根本影响的经校学术道德委会核实认授予学位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的,撤销学位并销其学位证书。

(二学位论文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点和学术成果对学位论的成立构成根本影响的,经校学道德委员会核实定,未获学取消其学位请资对已授学位撤销学并注销其学证书。

(三申请的学位文出现购由他代写情形的未获位者其学申请资格对已予学位的撤销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

(四)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情形的,系我校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申 请审核情形的视情节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除学籍处

(六)学位论文作假而处以取消学位申资格或撤销学位者出处理决定之日三年不接受学位申请也不受其报考我校硕士研究

(七学位假者作的取消学位申请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通过校园网向会公

(八论文假行为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追究作假者的法责任。

第七条 教师未履行术道德和学术规教育指导和审查把等职责其指导学位论文存在作情形的视情节重给予通报评、暂停招生直终止导师资格处

第八条 学校对假的学给予报批评少招名额直停止相关学科招资格。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的认定和处理程

(一)究生院负责受理对硕士学位文的举报或投诉,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二究生理的涉嫌学位论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知相关学由学学位定分委会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委员会规的有规定行核查作出查结论处理 建议报究生院,同时校学术德委员会备案。

(三院的步调查生院经进一步核实后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道德委会对涉嫌学位论作假行为性质、程度等作判断和认定,并出书面意见。

(四究生学术道德委员会书面意见及国家及学校关规定对涉嫌位论文作假行为出处理的意见照本办法关规定按程序报校批

第十条 位论文作出处理决定前听取处理人的意见或申诉如行人对处决定服的可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起申或者依有关法律法规的定向上级管机关提起行政议。

第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校的有关规定和院的制定本备案。

第十二条 办法由研究院负责释。

第十三条 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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