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98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审议、评定和咨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工作职责权限中所包含的事宜。

二、议事原则

(一)公正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性。

(二)保密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三)回避原则:凡审议或评定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各项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议确定。需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主席确定。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事项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表决投票人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数的2/3(含),同意票超过参与表决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

(六)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建议须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会议专职秘书担任。

(七)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或调整的,可重新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复议。

    四、秘书处职责

(一)受理需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审核议题或事项。

(三)汇总符合规定的议题或事项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审定。

(四)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并随附所需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相关材料。

(五)起草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备案或归档。

五、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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