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导师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术型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培养适应社会所需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专业型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及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学校采用分类管理、分类评聘的管理模式,致力于完善导师培训,助力导师自我提升,构建我校全链条式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保障体系。
第二章 导师基本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导师基本要求:
(一)立德树人。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更好地承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能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做到知识传授与人格培育并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能秉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训精神和校风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言行一致、率先垂范。
(四)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能潜心研究,勇于追求科学真理,有扎实学识,关注社会发展,立学为民,治学报国。
(五)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能坚守学术道德及规范,勇于探索,追求学术创新,杜绝学术不端。
第五条导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加导师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二)思想引导。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帮助研究生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爱国主义观念,树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品德修养。
(三)行为示范。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
(四)学业指导。秉承因材施教原则,参与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兴趣,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科研与实践,鼓励研究生发扬奋发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
(五)课程教学。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判,成绩一经确认登记,不能修改。
(六)科研指导。引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严格指导和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和写作,认真把关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七)管理监督。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检查完成情况,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八)教育经验总结。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九)保护论文署名。严格论文署名权,指导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第六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七条导师权利:
(一)享受学校研究生导师待遇。
(二)在符合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申请参与研究生录取工作。
(三)获得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信息,包括研究生姓名、毕业院校、本科或同等学力所学专业等。
(四)决定是否批准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五)对毕业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出评价意见。
(六)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宜,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提出建议。
(七)向学校提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建议,包括对相关规章制度、本学科招生计划的意见、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等。
第四章 导师资格认定与调整
第八条导师资格认定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在近三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凡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申请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新申请人员年龄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3.科研能力强。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科研成果突出(科研成果认定参照学校副教授评审条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4.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近三年内能参与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讲授或建设。
5.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若尚未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可招收并指导硕士研究生,在项目结题后停止招生。若两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向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6.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硕士点申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并且跨二级学科硕士点一般不超过两个。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在近三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凡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申请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新申请人员年龄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3.应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并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具体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4.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5.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类专业学位申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对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可直接获得在该一级学科或门类相对应的专业学位招收指导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对个别申请跨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的,需经原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学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6.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格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确定。
(三)导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教师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填写并打印申请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经主席签署的推荐意见;
3.研究生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5.由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聘书;
6.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申请程序与在职导师相同。
已在其他高校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经向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自动获得当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资格。新的年度仍需参与导师资格申请程序。
第九条导师的延聘与退聘
(一)研究生导师调离本校,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可以由其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转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三)导师的退职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同。研究生导师从退休前两年起停止带新的研究生。
(四)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导师,确属学科建设需要的,应由学校及其所在学院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则办理延聘手续。
(五)退休导师的导师资格延聘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十条关于退休导师的延聘及返聘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人事处相关规定冲突,以人事处规定为准。
第五章 招生资格的确认与暂停
第十一条导师资格获批后自动获得当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资格。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凡下一年度拟招收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均需分别申请招生资格确认。由指导教师本人出具证明文件,学院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导师在同一个招生专业指导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导师与研究生有正当理由均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但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原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的相关材料。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指导所带研究生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并重新安排合适的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核实、研究生院认定,将暂停导师下一学年度研究生招生:
(一)在近三年内,皆不满足下列条件的:(1)主持或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2)决策咨询获省部级以上批示;(3)年平均达到拥有两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经费;(4)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北大核心(含)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二作者身份(学生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 1篇论文;(5)学术著作出版(有关科研成果须经科研处认定);
(二)离校两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一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连续两年有异议;或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有异议并处于50分以下,研究生院送交另一学校另一专家再次“盲审”有异议者;
(六)连续三年没有通过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
(七)新增列的导师连续三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第十五条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凡不具有第十六条所列各种情形的,从停招后的下年起,经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批准,报研究生院确认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六章 导师资格的终止
第十六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导师资格予以终止:
(一)导师严重违章违纪的;
(二)导师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对研究生的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负有重大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二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五)退休后未返聘的;
(六)因体弱或其他原因而难以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七)连续三年招生资格暂停的;
(八)连续三年拒绝招收研究生的。
第十七条导师资格终止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导师资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导师资格被终止者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给该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八条被暂停招生资格或终止导师资格的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分别向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