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8浏览次数:760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与管理办法

 

202111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导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按照博士生招生规模,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和评聘博士生导师。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遴选强调立德树人第一责任人原则,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三条学校采用博士生导师评、聘分离的管理模式,博士生导师取得资格在先、聘任上岗在后。学校通过博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不断完善导师队伍,构建我校博士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保障体系。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基本要求: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教师职业道德水平、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相关学术领域的理论前沿和科学方法,掌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具有充分的学术研究积累,能够胜任博士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参加导师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2. 行为示范。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对博士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

3. 课程教学。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认真总结博士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4. 科研指导。引导博士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博士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经典前沿文献资料,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拓宽博士生学术视野,提升理论与学科研究能力。全面负责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严格指导和审核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和写作,认真把关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5. 管理监督。审定博士生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检查完成情况,协助做好博士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6. 保护论文署名。严格论文署名权,指导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第六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的权利:

1. 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博士生招生、录取、培养和管理工作。

2. 对毕业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出评价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博士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3. 对博士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宜发表意见。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聘任与调整

第八条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博士研究生指导导师:

1.为我校在岗在编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现职时间至少1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评议认定学术能力优秀、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现职时间不少于2年,且至少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2.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内能参与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讲授或建设,具有完整指导两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验。

3.以正高职称身份申报,应达到以下条件(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认定以科研处公布的最新文件为准,下同):

1)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或单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

2)主持完成或者在研国家级重点及以上课题;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近5年结题或在研项目。

3)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A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学校规定的B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至少2篇以第一作者身份;1篇可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替代);

4)近5年内,年平均新增科研经费(不含各类校内学科建设经费)不低于6万元。

4.以副高职称身份破格申报,应达到以下科研条件:

1)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二),或省部级一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或单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3次。

2)主持完成或者在研国家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近5年结题或在研项目。

3)近5年在学校规定的A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2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在学校B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论文(至少4篇以第一作者身份;1篇可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替代)。

4)近5年内,年平均新增科研经费(不含各类校内学科建设经费)不低于10万元。

5.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已聘任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6. 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教师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填写并打印申请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经主席签署的推荐意见;

3)研究生院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获得2/3及以上专家投票同意方为通过;经审核与评议通过,由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5)由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博士生导师资格证书;

7.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申请程序与在职导师相同。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在其他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师,经向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自动获得当年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新的年度仍需参与导师资格申请程序。

对于学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因学位点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增加博士生导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可直接增列为博士生导师。

8.学校根据年度博士生招生规模,在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择优选聘博士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研究生院颁发博士生导师正式聘任书。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延聘及返聘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确认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同时满足以下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条件中任意一项的两倍或者任意两项成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研究生院批准,可参加当年博士生招生。实际招收指导博士生者,视为正式受聘为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开展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确认工作,凡下一年度拟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均需分别申请聘任资格确认。由指导教师本人出具证明文件,学院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1.近三年,主持完成或者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拥有年平均达到6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

2.近三年,在学校B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二作者身份(学生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 1篇论文;或在学校C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二作者身份(学生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 3篇论文;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二),或出版专著1部。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博士生导师与博士生双向选择制度。更换博士生导师的申请程序如下:

1. 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原博士生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的相关材料。经原博士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博士生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2. 博士生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指导所带博士生的,由博士生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并重新安排合适的博士生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学校以实际招收指导博士生作为博士生导师受聘依据。若在师生双向选择中未能获选、或指导过程中因故被更换而不再实际指导博士生,则视为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暂停或终止。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每年受聘指导博士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三条暂停聘任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凡不具有第十五条所列各种情形的,从暂停后的下年度起,经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并批准的,报研究生院确认后,恢复其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核实、研究生院认定,将暂停或终止其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

1. 离校两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的;

2. 不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博士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的;

3. 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上海市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一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4. 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盲审”连续两年有异议;或者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有异议并处于60分以下,研究生院送交另一学校另一专家再次“盲审”仍有异议者;

5. 连续三年没有通过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

6. 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连续三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第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博士生导师资格予以终止:

1. 博士生导师严重违法违纪的;

2. 博士生导师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3. 对博士生的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博士生导师负有重大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二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5. 退休后未返聘的;

6. 因体弱或其他原因而难以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7. 连续三年博士生招生资格暂停的;

8. 连续三年拒绝招收博士生的。

第十六条博士生导师资格终止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博士生导师资格被终止者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博士生,转给该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

第十七条被暂停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或终止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章 导师组及其组成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科点须成立导师组。学校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对每一位博士生均须成立一个导师组。

1.博士生导师组人员构成

1)博士生导师组组长由第一导师担任,成员主要负责协助开展博士生指导工作,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博士生导师组成员由博士生导师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组成。鼓励吸收非本学科教师参加,促进学科间交叉融合。

2.博士生导师组组建程序

1)博士生导师组由各二级学科点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博士生培养环节和博士论文指导的需要组建,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由研究生院统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3)博士生导师组组建后如进行人员调整,也须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院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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