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1826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

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采〔2012〕1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六条 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由市财政局委托本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及规格型号、配置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的招标过程及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各区县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协议供货。

  第八条 协议供货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节能、环保等产品的采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可以经审核后调整增加采购人当年的预算经费。

 

第二章    协议供货

  第十一条 参加协议供货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参加协议供货活动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参加协议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家以上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经销商作为供货商。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由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由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确定后,由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应包含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中标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协议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活动原则上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可相应增加公开招标次数,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供货产品,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

  第十八条 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及时主动地调整和更新系统中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产品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应低于同期市场价格。供货商在系统中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供货商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及相关图片等信息,由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价格,由供货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委托相关调查机构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如发现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按办法规定对有关供货商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因更新换代,中标产品无法继续提供的,应由中标供应商在不降低性能配置、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在系统中用同类产品替代,但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产品的最高限价。

如该产品属于节能、环保等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协议供货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供货商应在系统中采取议价、团购、反拍等竞价手段与供货商确定供货合同,以获得优惠的价格。

  供货商在议价、团购和反拍中的报价不得高于其在系统中的产品的最新价格。

  参与议价、团购和反拍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议价、团购和反拍发起的要件与最终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与成交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议价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议价功能,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就其提供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要求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以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采购任务较急的协议供货项目,原则上可采取议价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二条 议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可以在系统中就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单价和服务要求等事宜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一家供货商提出议价请求,并报出自己愿意接受的价格,同时规定供货商报价截止时间。

  (二)供货商应当对采购人提出的议价请求报出能够接受的价格。供货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报价回应的,视同放弃议价。

  (三)采购人和供货商可以就产品价格进行多次议价,最终以双方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

  (四)在议价过程中,采购人或供货商如认为双方报价已无成交可能的,可随时终止议价过程。议价被终止后,采购人可以继续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供货商开展议价活动,也可选择反拍方式竞价。

  第二十三条 团购是指多个采购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中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相同的产品时,组成一个具有共同采购需求的团队,向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通过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以获取采购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主管预算单位应鼓励所属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或参与团购活动,主管预算单位也可牵头组织团购。凡所属预算单位年内采购相同的协议供货产品,原则上应采取团购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四条 团购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团购发起时应当明确团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及团购报名时限等必要的采购信息。采购人、供货商可通过系统查询获取团购信息。

  团购可以由采购人,也可以由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起。

  团购时供货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单次采购相同产品且采购数量在当前团购数量以下的最低历史成交价格。

  (二)采购人发起团购时应当明确团购报名有效时限及报名结束后各供货商的报价具体时限。报名有效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三)采购人发起团购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在报名有效时限内加入团购。在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系统将统计报名的采购人的数量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总量。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如报名的采购人数少于2家的,团购不成立,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发起团购或者发起反拍确定供货商。

  (四)各供货商可根据团购信息,在报价时限内,在系统中提交各自的报价。在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当前的最低报价,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或修改各自的团购报价。

  (五)至团购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六)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应当明确所提供的商品名称、具体型号、报名期限、供货期限及所能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最低团购量、最高团购量。采购人如需购买,可以在报名有效时限内加入团购。报名有效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七)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中,对在报名期内加入团购的采购人,视同其接受团购发起人的各项约定。在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应当按照供货商发起团购的要件确定具体团购事宜。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如采购数量低于最低团购量,团购不成立,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重新发起团购。

  (八)团购结束后,系统将发出团购成交信息,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九)参与团购的各采购人分别按照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供货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反拍功能,就其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发起反拍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最低报价来确定最终供货商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除议价、团购适用情形外,或者议价、团购未成交的,采购人原则上可采取反拍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六条 反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在发起反拍时应在系统内将其所需采购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反拍报名时间和发起时间及反拍有效报价时间等具体要求进行公告。反拍报名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二)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可按照反拍要求报名,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的供货商可以参加采购人发起的反拍。在反拍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反拍当前的最低价格,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各自的反拍报价。

  (三)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反拍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四)如没有供货商参加反拍导致反拍不成功的,采购人应再次发起反拍。如采购任务较急,再次反拍影响采购时间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采取议价方式确定供货商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各供货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系统中的有关竞价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竞价机会的,其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供货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二十八条 供货商及产品价格和数量确定后,采购人应在系统中制作供货合同发送给成交供货商。经供货商确认后,系统生成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单,通知供货商供货。

  第二十九条 供货商和采购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及验收货物。

  供货商供货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对供货商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在系统中对验收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价款。

供货商在收到价款后,应在系统中对收款确认单进行确认,以确定货款的收付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应积极响应各采购人的竞价申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应当响应而未响应采购人竞价申请累计满三次的供货商,取消其当期协议供货资格,由中标供应商另行确定供货商补充。

  第三十四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交结果无效,并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协议供货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采购人议价采购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五)当市场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未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纠正的,暂停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供货商议价采购;

  (二)成交后拒绝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货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网上协议供货的运行,同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九条 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试行)》(沪财库〔2009〕18号)予以废止。  

  附件:1.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2.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3.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货物交付验收单

 

 

 

 

 

 

 

 

 

 

 

 

 

 

 

 

 

 

附件1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

住所:上海市××路××号××号楼×楼       邮编:

电话:      ,                             联系人:

 

乙方(协议供应商):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协议采购事项,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购买协议产品,并由采购人与乙方指定的供货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乙方及其指定供货商根据本框架协议和供货合同向采购人履行协议供货义务。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协议产品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供货合同中为买方。

本协议所称供货商是指乙方指定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的供应商,在供货合同中为卖方。乙方与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协议供货产品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价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商

原产地

单价(最高限价)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协议价格与合同价格

1.本协议价格为乙方及其供货商提供协议产品的最高限价,在协议的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与供货商确定合同价格。

2.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应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或为上海地区最低销售价),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供货期间内实施促销方案,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采购人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为供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六条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

1.采购人在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验收。

第八条  货物包装要求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九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4.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十二个月(或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

第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

1.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2.供货商将货物按合同规定交付并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制作《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随附发票复印件,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由采购人向国库申请集中支付。

3.货款直接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货商账户。

4.供货合同约定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款项,供货商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由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商支付。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协议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接受。    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迟延付款应当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未支付款项之罚息,罚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一)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终止本协议,并由采购人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1.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2.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如果协议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商的指定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销售服务,向甲方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包括指定的供货商名称,授权销售的区域范围、授权期限,并明确乙方与指定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

乙方指定的供货商为:

                                 。

                                 。

                                 。

                                 。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第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附件2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买方(采购人): 

地址:  

 

卖方(供货商): 

地址: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编号为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之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议价(反拍、团购)确定合同成交结果,现就合同履行事宜,签订本供货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序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合计

 

 

 

 

 

 

第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为(大写):         ,合同价款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服务费等。

(二)合同价款中                    元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支付;                    元按照第二种方式支付。

1.买方在收到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国库集中支付。

2.买方在收到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后自行支付。

(三)合同价款直接汇到卖方的开户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履行事项适用《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并为其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货物交付验收单

 

编号: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之规定,供货商                  向采购人                   提交下列货物: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金额

交付日期

交付地点

 

 

 

 

 

 

 

 

 

 

 

 

 

 

 

 

 

 

 

 

 

 

 

 

 

 

 

 

 

 

 

 

 

 

 

 

 

 

 

 

合计金额

 

发票号码:

供应商(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收货单位(采购人)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规定进行验收:

一、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合同之约定,不存在货物表面瑕疵和数量短缺。

二、货物经安装调试后正常使用。

三、供货商提供了发票和说明,其发票金额和合同价款核对无误。

四、采购人同意支付货款。

五、其他

采购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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