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会员单位报价,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但以标准或通用的办公设备以及服务项目为主。
本办法所规定的网上竞价采购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procurement.gov.cn)进行。
第二章 网员资格及申请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实行免费会员制,会员的名额不受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按照上海政府采购网规定的供应商登记要求,在网上正确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供应商数据库登记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的继续有效,但应按网上竞价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八条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
(五)电子邮件地址;
(六)采购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条 凡获准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中心授予网上报价密钥,会员单位凭用户名和密钥参加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凡涉及工商、税务、银行帐户、业务资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维护变更的信息,并向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备核实。
会员单位应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提供和主动维护产品目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等。
会员单位涉及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具体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均以每次发布的竞价项目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依其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积分的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会员单位的诚信度。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竞价采购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货物基本用途、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原产地、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竞价起止时间和供应商资格等。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注意及时浏览上海政府采购网的有关采购公告,凡因未及时浏览上海政府采购网而错过竞价机会的,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会员单位以用户名和密钥登录进入网上竞价采购系统后,在网上竞价采购专页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进行网上竞价,正确填写并提交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按照网上竞价采购公告确定的时间,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网上竞价中标供应商,在网上发布竞价结果和中标公告。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中心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中心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定标原则
第十九条 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信用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最低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投标供应商诚信度高者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和诚信度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第二十条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竞价起止时间内多次报价,价格和时间以其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当首选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中心可以选择与排列其后的第二位候选供应商签约,并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网上竞价采购无效: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供应商少于三个;
(二)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全部报价高于市场价。
网上竞价采购被认定无效的,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或改用其他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根据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并记录供应商的信用积分,对供应商依本办法参加网上竞价采购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或竞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询问或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疑澄清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管办投诉,采管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如供应商异议成立,应当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或改用其他方法进行采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