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23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房屋的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楼房使用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在保持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房屋使用单位、部门为改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房屋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处理和美化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学校房屋使用单位、部门和参与学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学校后勤综合管理处实施的房屋装修改造工程参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房屋大修、装潢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房屋大修、装潢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建楼宇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装饰装修。

 

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房屋安全,房屋使用单位、部门进行的装饰装修以不破坏建筑物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房屋和大板房,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不得随意刨凿楼板,地采暖地面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

(七)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九)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十)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十一)不得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拆移水、电表。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行监理制,由房屋使用单位、部门聘请工程监理。

 

第三章 装饰装修申请程序

第七条 校内房屋装饰装修均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房屋使用单位、部门须填报“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装饰装修方案,报保卫处和后勤综合管理处审批。保卫处负责对消防安全进行审批,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  房屋使用单位、部门的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或提交审计处审价,具体工作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采购价格审核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装饰装修项目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前,房屋使用单位、部门应到后勤综合管理处、保卫处办理开工手续。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核验装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证照,项目负责人证件等资料;保卫处负责核验施工人员身份证等资料。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单》(见附件三)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甲方责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人员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装修垃圾自行装袋处理,按时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第十七条 因进行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验收单(见附件四)并联系施工单位、后勤综合管理处、保卫处,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隐蔽工程管线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装修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房屋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验收合格后持工程验收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章 违章装修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学校将对房屋使用单位、部门进行相关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使用单位、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电停水、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取消施工资格,限期离场;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维修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的维修分为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两部分,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由房屋使用单位、部门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由学校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房屋装饰装修流程图

附件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

附件三: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单

附件四:房屋装饰装修验收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二�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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