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日,我局检查发现,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不合规之处,现结合检查情况进一步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购文件的编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严格依法编制采购文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
一是要充分发挥代理机构的专业性,认真编写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的内容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二是要合理设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材料。采购文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不相适应或者与履约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三是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有关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等目标。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